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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例调查

中国风网 2004-4-14 10:04:27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福建省家庭暴力问题调查组)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男女平等制度,宪法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也赋予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同丈夫平等的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源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家庭暴力在我省城乡家庭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而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由省政协社会法制委牵头,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妇联等单位组成三个调查组,分赴九地市、深入18个县(区)、36个乡镇,对公安、法院、司法、派出所、司法所、调解委员会、街道居委会、女子监狱、女子劳教所、个别家庭等,通过发放问卷(发放5400份,收回有效问卷4259份)、座谈、走家入户个别访谈等方式,对我省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了解和认真地统计分析。

  一、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据对全省的调查,施暴者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小文化占绝大多数,约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施暴者的年龄均在30-50岁之间。家庭暴力是一个各阶层中都存在的问题。但农民、个体户、工人居多,有的地方统计数据显示达90%以上,并表现出工人比其他职业高,农村比城市高。据莆田县某律师事务所反映,在99年受理的上百起农村离婚案件中,几乎每起的诉由都存在家庭暴力。据全省妇联系统来信来访中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占家庭问题类的44%。

  调查中反映出家庭暴力表现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它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对全省的问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达31%,据龙岩市妇联的统计,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案件占暴力家庭数的96%。1997年至1999年在连城县法院和上杭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率占离婚案件的60%,这些都表明了,妇女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二是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据各地调查反映,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棒打,皮鞭抽,烟头、开水烫,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泼、汽油烧……家庭暴力使受害妇女身心倍受摧残,孩子心灵受创伤,后果十分严重。三是行为的隐蔽性。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之,暴力对象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较低,因此,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以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例如,一对夫妻打闹很凶,邻居向“110”报警,当公安人员赶到时,他们都说是抓老鼠碰撞导致的伤害。因此,“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给我们的调查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家庭暴力真正的存在面可以肯定地认为,比我们的调查数据大得多。四是过程的循环性。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因此,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着施暴者会痛改前非,但绝大多数情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重复。

  二、影响与危害

  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妇女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遭受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了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妇女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导致有的妇女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其次,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体。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她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她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一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二是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由于环境的熏陶,这些孩子会不自觉地认同男尊女卑,女孩胆小怕事,男孩则具攻击性。三是行为上表现为人际关系差,难与人沟通。强烈的自尊心使这些孩子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防备心理很强,形成古怪、孤僻的性格。这些人成年后较易成为施暴者,甚至走崐上打架、斗殴、盗窃的犯罪道路。第三,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我们在对女监、女劳教所的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受害者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采取了“以暴制暴”、“以死抗暴”的极端行为;有的受害妇女离家出走,生活无着落,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漳州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经常带“第三者”住在家里,与丈夫时常发生口角而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杀死了丈夫,并将其剁成了肉块,高压后抛尸在池塘、垃圾等处,从受害者变成了罪犯。莆田一位17岁男孩,由于奶奶姑姑经常与母亲争吵、打骂,从小养成了十分内向的性格,他觉得家庭不和是奶奶造成的,有一天趁其他人外出时,关起门来非常残忍地把奶奶和五岁的小表妹活活打死。以安溪县公安局95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因家庭暴力而报案被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没有一个案例,可是在95年安溪县共发生了8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杀人案。我们认为,这几年女性犯罪增多,与此不无一定的关联,其造成的连锁反应,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三、问题与障碍

  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目的是了解我们的社会文化如何看待家庭暴力,探讨消除家庭暴力的深层阻力和障碍。

  1、家庭暴力的社会历史根源是性别歧视。

  根据我们的调查,家庭暴力之所以存在,自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一,封建的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封建意识形态仍然残存。父权、夫权、男尊女卑的思想仍有一定市场。例如,有一对夫妻因第三者插足导致感情不和,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经法院调解不成,最终判离婚时,男方还当庭冲过去再打一顿,法官在训斥时说了一句让人沉思的话,她已不你老婆了你还打,言下之意,如果是你的老婆,你打还是有道理的。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同时不少妇女的思想观念还囿于传统封建礼教和旧习俗的桎梏,面对恶丈夫,只怨自己命苦,夫劫难逃,不敢理直气壮地起来反抗。其二,男女不平等导致的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能力低,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在物质文明尚不发达的地方,特别是较贫困的农村,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妇女没有固定的收入,经济上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使其不得不成为男性暴力侵害的对象。其三,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想不同程度地波及婚姻和家庭生活,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目前,由于劳动就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人口跨地区流动量的增大,一些人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使得家庭暴力既成为婚变的原因,又表现为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此外,部分下岗人员、待业人员,因家庭经济贫困导致纠纷进而引发家庭暴力。总之,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其实质根源反映了历史上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了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和岐视。

  2、强大的消极环境使受害者失去了原本或许挺强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个别访谈中,当我们问及受害人为什么不找村干部解决,她们的回答几乎是同样的,没有用,村干部即使去说了也不起作用,让丈夫知道后打得更厉害。派出所呢,没有打断骨头,出人命更不会管,不如忍着吧。来自女监的反映,个别妇女就因为实在忍不住就把丈夫给杀了成了罪犯。有否提出离婚呢?回答是丈夫不离,法院判不离。退一步说,即便离婚也没地方去,在娘家没地没房子怎么过日子,一旦丈夫知道妻子不想与他过了,打得更凶。而且一旦诉上法庭,女方在财产分割中也处于劣势。由此而知,家庭暴力问题不在于受害妇女素质和求助方式如何,是我们的社会能够提供的救助,要么太少,要么软弱无力。形成这种消极的社会环境主要的原因是社会文化和观念的问题,“家务事”、“隐私”的幌子,使暴力常成了邻里不问,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组织不敢管,执法部门不愿理的“三不”范畴。调查中给我们的启示是,并非所有的受害人没有求助意识,而是消极的外部环境弱化了她们原本或许是挺强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形成一个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系统,援助受侵害妇女,打击施暴者,才能行之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3、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概念是否相同的认识分岐,导致了执法者操作上的盲区。一些执法机关过分强调了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的不同,一味地采取调解的方式取代法律法规早已明文规定的治安或刑事处罚。他们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第一次调解、第二次调解,第五、六次还是调解,言下之意,只要不酿成大案,甚至出人命,他们都采用调解。理由是,动用处罚手段可能更加破坏一个家庭的和睦,他们信守“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说法。我们十分理解执法部门的善良的心理,也十分体谅他们工作中的难处,因为,确实家庭暴力存在着取证难,受害人易反复(告了又撤诉),工作量大等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暴力就是社会暴力的一种形式,然而,确实因为二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暴力加上家庭二字,就带有了私密性,而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应当以当事人意愿为主,我们认为,只要当事人求助,执法机关就应当果断地采取措施,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而不能以种种理由为托辞不予理采。既然法律是根据人民意志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那就一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目的和功能恰恰是为了家庭长期的安宁和社会的整体稳定。倘若采取回避此类矛盾的态度,其结果是积累矛盾,隐藏着有朝一日质变的危机。当隐私权与人的尊严冲突的时候,保护隐私权就是一个错误。以损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去维护家庭的所谓稳定,说到底是有悖于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而这样做的结果,正中了施暴者下怀,使他们理直气壮、毫无顾忌地加害于妇女。而受害者更不敢或不想投拆,默默忍受着新一轮的伤害,产生了恶性循环。

  4、心理软弱与精神依赖,不同程度地存留于许多女性的人格之中,妨碍着女性的独立、健康与幸福。在我们走访交谈以及接待妇女上访过程中,常可见到受害人悲痛地诉说如何遭受丈夫的殴打、折磨、丈夫如何不负责任地伤害她和孩子而弃家不顾等等,然而,最令她们伤心之处并不是自己受了多少折磨和伤害,而是丈夫离他而去,正是这个百般折磨她的丈夫是她全部生活和精神的依靠,支撑着她软弱的生命。心理软弱与精神依赖,的确不同程度地存留于许多女性的人格之中,不仅妨碍着女性的独立、健康与幸福,而且助长了施暴者的劣行与残酷。同样,来自公安派出所的调查显示,有些女性投诉后,很快又后悔撤销其告诉,公安部门即使立案处理,受害者又担心丈夫被处罚,更不想因此而使婚姻破裂,往往又要求公安部门销案,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束缚了执法部门的手脚,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分析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后,我们不能忽略由于男性性格上的缺陷及人格障碍导致的家庭暴力现象,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因为自卑与自大心理的共同存在而导致的施暴现象。有的丈夫容忍不了妻子是女能人,比自己强,为了掩饰自己的自卑与依赖心理,便表现出一种特强的自大和自尊。因而在家庭生活中的表现方式就是对女性伴侣施加暴力。二是有偏执型病态人格的男人施暴。这种男人固执、多疑、情感不稳,心胸狭隘,好嫉妒,对女性伴侣的占有欲强,甚至不允许女性与其他异性的偶尔接触,于是经常用暴力掩饰和宣泄自己的不安。三是性变态中的施暴淫。这种人通过在他人身上造成痛楚与屈辱来满足性欲。从轻微疼痛到极端的残暴行为,有时可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四是有些人酗酒、吸毒、嗜赌,常常对妻子施加暴力,诈取钱物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不从,手段更加残忍。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某种社会文化环境的潜移默化,是形成病态人格的关键因素。因此,从根本上讲,还是由于男子特权观念的普遍存在,其实质还是性别岐视。

  四、建议与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且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调查中,我们看到了遍布城乡社区司法所、村居调解会和妇女组织,在化解家庭纠纷中发挥着经常性和基础性的作用。社区文明建设、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十星户评选等也是预防家庭暴力行之有效的重要载体。有关执法部门和社会大众做了不少工作。为了进一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铲除危及社会的隐患,需进一步明确相关组织的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努力创造一个融舆论、法律、政策及服务的支持性社会环境。

  1、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及夫权思想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铲除这种封建的传统意识的影响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大讨论,提高公民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消除“男女不平等”“岐视女性”的传统文化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影响,促使社会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在全社会树立起反家庭暴力的文化氛围。

  2、扩大社会支持,形成社会合力。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崐必须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将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综合各部门的优势,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制,做到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遇到问题不推诿,不躲避。要充分发挥“96148”的法律帮助作用,充分利用“110”联动网络,延伸“110”报警范围,救助受害妇女。司法、群众团体、调解机构等要为受害妇女儿童建立特定的社区支持系统,以达到对施暴者的震慑、教育作用,对受害者的支持、保护、救助作用和对家庭矛盾、家庭危机的及时调解作用。

  3、建议省人大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例如,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一章对妇女人身权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 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些法律多为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目前,我国大约有十三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政策,而我省目前还是空白,建议我省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崐法规,将分散于不同规章中的适用条款加以汇总,给予细化,并加以延伸。例如,补充对造成轻微伤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理的宽严幅度,使之更具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并赋予执法部门适当处理此类问题的机动性。

  4、设立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中心。鉴于家庭案件的复杂性和私密性,在家庭暴力发展的早期阶段,如调解功能难以奏效,可以增加一个介于调解和处罚之间的“走廊”环节。例如,一些国家业已实行的,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施暴者开具禁止令,对可能受害者开具“保护令”,如果施暴者违反了“禁止令”与“保护令”则很可能因违法而面临指控。还可设立“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妇女伤害鉴定中心”等,为妇女提供避难所。它不仅为受害妇女提供了临时的食宿,同时还给予受害者极大的精神帮助,对帮助受害妇女摆脱困境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5、增强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男女平等的基础是男女经济权利的平等。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同男子一样成为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创造财富,使自身价值得到全面实现,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已有相当比例的妇女走上了自立之路,她们从亲身经历中深切体会到,女人若没有经济上的自立,就难以有人格的独立,二者相依相存,密切相关。依赖,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寄生更不可取。依靠自己自立于社会,是女性人生的根本。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她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文章来源:网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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