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来管一管“人体写真”
上海一家媒体前不久针对写真发表一篇文章,该文章指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艺术”。至于所谓的“写真”到底有多少“艺术”的成分,也是值得打上问号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即便在西方,一些明星的“写真”,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美好”,一脱就“青春”,既说不上有多少艺术的趣味,又颇有误导青少年之嫌。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趋之若鹜,不要说对于审美趣味的提高有害无益,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无半点好处。
文章并进一步针对有关报道中提及的内容认为,说到底,引诱商家的无非是“裸体写真”利益。且不说这些影楼设此经营业务是否法规允许,更担心如果有不法商人乘机大量复制、散发,借此牟利,对当事人后果恐怕不堪设想。难怪有报道提到,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不在少数,还有不少人呼吁要严加管理。
合理与越轨如何界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拍人体写真有不同的规定。据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的钱教授和台湾资深摄影师叶大勇介绍,美国和欧洲基本上对拍人体写真没有任何限制,在日本则规定不能暴露性器官。在我国台湾,人体写真最开始规定不能全暴露,后来规定可以露两点,在媒体上也可以看到此类照片。我国内地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一些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回答异常谨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367条第1款及第3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5000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跟风”不一定是美
古希腊哲学家得莫克利特说过:身体的美若不与聪明才智相结合,则是某种动物的东西。的确,外形的美只有与内在气质相结合,才是真正的美。
热衷于人体写真者,有各各不同的动机,而影楼行为也亟待规范。从意识看,绝不能提倡跟风,简单地认为这就是美。既已涉及商业,希望有关部门管起来。
文章来源:网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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